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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讨论稿)
来源:山东省卫健委 时间:2021-12-16

各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医保局:

现将《贯彻落实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  月  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贯彻落实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

(2019-2022年)工作方案

(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9〕41号),做好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发力,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与脱贫攻坚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到2022年,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防治服务能力持续提升,防治措施不断加强,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省肺结核发病率降至27.5/10万以下,死亡率维持在较低水平(2/10万以下)。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全民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行动。卫生健康部门、结核病防治机构及医疗机构要制定年度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计划,采用多种形式,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宣传活动。要深入推进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活动,到2022年将活动深入到每个县(市、区)。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鼓励协会、社会组织、民间团体等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要联合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治知识进校园活动,所有中小学、高等学校至少每学期对每个学生开一堂结核病等学校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课。到2022年,全民参与防控结核病的良好氛围初步形成,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二)落实结核病诊疗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适合当地的、相关机构能够充分发挥职能的结核病防治综合服务模式。要加强对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建立完善对相关机构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工作责任落实。要成立市级结核病临床诊疗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结核病筛查、转诊、登记报告及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化诊疗等工作进行质控。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置独立的结核病诊疗科室,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并在工资待遇、职称晋升等方面向结核病诊疗科室倾斜。卫生健康部门要将质控结果及定点医疗机构向结核病诊疗科室倾斜情况,纳入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并与医院等级评审挂钩。要提升肺结核患者随访管理质量,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相结合,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患者全程规范管理率达到90%。

(三)落实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强化行动。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辖区内重点人群结核病的主动筛查,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密切配合,对发现的有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及时进行结核病检查,到2022年,以县(市、区)为单位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在65岁以上老年人年度体检和糖尿病患者季度随访中,落实结核病症状筛查。将胸部X线检查纳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随访工作。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检查列为义务教育及高中、大学阶段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将结核菌素试验费用提高到10元/人/年,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资金,给予经费支持。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遏制结核,健康校园”行动,增强学校发现、协助和处置聚集性疫情的能力,严密防范、有效控制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发现的流动人口患者纳入辖区内归口管理,对跨区域转出和转入的患者,做好治疗管理工作有效衔接;医保部门要落实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结算,确保流动人口患者符合规定的治疗应保尽保。

(四)落实重点地区结核病扶贫攻坚行动。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贫困地区结核病的发现管理。要结合“医联体”建设、对口帮扶等工作,提升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和诊疗水平。结合全民健康体检,开展结核病主动筛查;在疫情严重地区,开展结核病普查。将贫困结核病患者优先纳入家庭签约服务,实施基层统一随访管理。落实健康扶贫“三个一批”救助措施,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耐药结核病纳入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范围。卫生健康、扶贫、财政部门要探索开展贫困结核病患者“集中服药+营养早餐”、贫困老年患者“发放营养包”等工作,提高患者服药依从性和治疗成功率。扶贫部门要加大对贫困人口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民政部门要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五)落实遏制耐药结核病防治行动。卫生健康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耐药结核病筛查力度,到2022年,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耐药筛查率达到90%以上。提高耐药结核病实验室诊断能力,到2022年,所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要提升市级耐药结核病规范化诊治水平,建立诊疗专家团队,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对处于传染期的耐药患者进行住院隔离治疗。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配合,做好耐药结核病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督导服药等工作。医保部门要完善医保政策,积极探索对肺结核门诊和住院治疗按病种付费,实行定额管理,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因地制宜探索按规定将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将耐药结核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适时将符合条件的临床诊疗效果明显的抗结核药品和诊断新技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保目录。

(六)落实结核病科学研究和防治能力提升行动。科技部门要营造良好的科研政策支持环境,在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和成果转化。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全民健康信息保障工程,探索建立区域信息化平台,优化定点医疗机构医院信息系统、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开展辖区内结核病相关机构的标准化建设,配备相应的诊疗和检测设备。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相关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资金,支持结核病防治相关机构提升设施条件。到2022年,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培养检测能力,县(市、区)级能够开展分子生物学诊断,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设结核病区域检验中心,确保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比例达到50%,成功治疗率达到90%。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落实各级政府结核病防治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工作要求,将结核病防治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落实好各项行动措施。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合理使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三)强化检查评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检查方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考核评估办法,抽查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并适时予以通报。